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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 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省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提高 行业文明程度和干部职工素质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题,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 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 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行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行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 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 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 、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 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省和行业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 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 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 众和社会的基层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 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各地各部门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 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制定创建规划要从行业整体发展实际出发,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措施入手,明确 创建的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全体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他们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叫响创建主题口号 ,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 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以激励 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要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 ,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创建中发挥积极 作用。各地文明办要加强与行业的合作,积极支持、关心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 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江苏省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分别以省行业、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省辖市 文明行业称号; 
2、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其市行业为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90% 。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 
1.全行业严重亏损的; 
2.行业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出现与文明行业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省文明委同意后以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 
2、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 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在相应级别的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初评推荐。以市、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 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所在地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 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 
4、考核验收。省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 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以省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省文明委发函,征求其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省文明委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行业,经省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限于县以上行业)授予江苏省文明行业达标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尚未达到文明行业标准、但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较为显著的行业,可授予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 
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 文明行业和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 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 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 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和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 进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 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辖市、县( 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文明 办负责。以省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 
第三十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 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2、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省辖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省行业为单位的 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报至省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文明委。 
3、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省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4、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通过组织行业之间各类活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注意将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省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 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省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 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 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1992年颁发的《江苏 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吸收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成功经 验,结合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 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经群众评议、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的先进集体,是 基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省级文明单位分江苏省文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两个层次。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 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全省广泛开展的创文明小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建文明城市工作(以下简称“三创一建”)进行,切实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不断提高干 部群众的素质和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优化社会环境,实现把江苏建成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省份的目标作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 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明委)负责。省文明 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担负指导、监督的职责。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生产性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环保达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卫设施完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整洁有序,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生产、生活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绿化 工作达到市以上绿化先进标准。重视环保工作,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3、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干部群众,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时期艰苦创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政治 思想教育网络、阵地健全。干部群众精神状态好,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积极参加当地或行业开展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 带头作用。 
4、积极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 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扶持各类文化教育事业。重视智力投资,组织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各类科教文化设施完善,精神文明建设项目投入逐年有所增加。 
5、单位治安状况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一般治安案 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婚丧嫁娶无大操大办现象,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陋习得到有效遏制。模范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优 教成绩显著,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6、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意识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对两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党、政、工、团、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注重自 身建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 中产生。 
 
第三章  创  建
 
第八条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 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九条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教育全体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 任务和措施,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一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 评比、轻创建”的倾向。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树立讲究 实效的观念,克服“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的同创共建活动是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是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延伸和发展。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 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由共建各方达成共建协议,落实共建措施,开展共建活动。
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评选工作严格坚持 标准、条件,以维护江苏省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全省县团级(不含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在“三创一建”中被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命名的省级各类示范单位,自动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送审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江苏省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制定并上报创建规划; 
3、自愿申报并经所在省辖市文明委或其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或团体,经省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范围和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在当地影响较大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与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省文明委作出否决的。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各省辖市文明委分别组织考核初审;在宁省级机关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分别由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科技工委组织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4、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5、省文明办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报省文明委审批。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江苏省文明单位中直接遴选,报省委、省政府审 批命名。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遴选坚持质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或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门前须悬挂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一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 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颁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省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撤 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半个月内,须向省文明办呈报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办组织复查认可。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不力,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 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收回证书和匾牌。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二十三条  凡在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取得荣誉后,发生第四章第十六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 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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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省级机关、在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文明单位分别由省级机 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科技工委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江苏省文明单位标 兵的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直接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划片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 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报告,否则,不再保留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已制 定的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小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小区创建水平,使创 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区是住宅相对集中、有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村委会)管辖的居民住宅区。江苏省文明小区是按照明确的创建标准,积极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社会认可 ,居民群众满意,并经省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小区,是同级各类小区评比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造福人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江苏省创建文明小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 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以解决居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城市的文明程 度和市民的文明素质为目标,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社区服务和日常管理,努力把我省各地的小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 社区服务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社会秩序井然、文化生活丰富、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居民住宅区。 
第五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一项面向基层、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在各 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政府主导、 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小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无违法 用地和违章建筑;小区绿化布局均衡,配置合理,建筑小品构造精美;小区住宅质量优良,管理设施配套,停车场所规范。 
第七条 道德风尚良好。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建有市民学校,市民 教育成效显著;文明户(五好家庭)和文明楼院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有较大影响的创建活动每 年不少于2次;拥军优属工作扎实,军(警)民共建活动成效显著;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形成见义勇为、扶贫帮困、邻里团结、互帮互助、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良好 社会风尚。 
第八条 小区环境整洁。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小区“四害”密 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小区公厕清洁,垃圾实行袋装化,饮食店(摊)等营业场所卫生达标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法规要求;噪声和“三废”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重视小区绿地、庭院绿化建设,绿地率新区达30%,老区达25%;小区环境整洁有序,道路平坦,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无暴露性垃圾和水面漂浮物,无乱涂、乱贴、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 象,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现象。 
第九条 社会秩序井然。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制度,居民依法办事意 识强;群防群治网络健全,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值班台帐统一、规范;民事调解组织完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90%以上,无民转刑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现象;消防安全 制度健全,无火灾事故发生;小区户籍管理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私房出租等管理措施落实;娱乐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小区内治安稳定, 小区居民见义勇为形成风尚,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聚众赌博、斗殴事件,无卖淫嫖娼、制贩吸毒现象,无邪教活动。 
第十条  服务措施完善。小区商业网点和公用服务设施布局合理, 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两个以上,居住人口约3万人左右的小区,托儿所、幼 儿园设施健全,幼儿入托、入园问题基本解决;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贫困对象服务的措施 落实;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稳定,社会服务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张榜挂墙,服务项目齐全,其中福利服务项目不少于40%。 
第十一条  文化生活丰富。小区设有文化活动室和图书阅览室,有必 要的文体活动设施、器材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报刊,有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建有5 个以上业余文体组织,经常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小区组织较大规模的文体活 动每年不少于3次,形成小区文化特色;重视家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特色文化家庭创建活 动。 
第十二条 创建机制健全。创建文明小区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建 立健全,有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有创建文明小区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阶段创建任务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有效投入机制,有正 常的创建活动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领导 ,把创建工作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居委会(村委会)是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者,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 实处。 
第十四条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营造氛围,教育和引导辖区居民不 断增强创建文明小区的意识,使广大居民群众了解本小区创建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 开展文明小区各类共建活动,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文明小区的创建,小区也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创建工作的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对文明小区创建协调、指 导、监督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小区创建。各级政法、建设、民政、文化、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充 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小区评比采取达标申报制。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小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自评推荐与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验收与居民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江苏省文明小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申报江苏省文明小区,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 上一评选年度省辖市文明小区称号。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经省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1、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2、发生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3、出现与文明小区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明小区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 )文明办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张榜公示。按照文明小区公示制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小区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 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小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初评推荐。根据县(市、区)文明委的推荐,省辖市文明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初评,经 省辖市文明委认定后,确定推荐名单。被确定推荐的小区填写江苏省文明小区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由各市文明委加盖公章,汇总上报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可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办组织实施,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请省 文明委审批、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小区由省文明委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上级党委、政府对江苏省文明小区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的文明小区,如发生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 视情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小区,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组织复查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 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小区,凡发现在文明小 区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文明小区创建的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 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江苏省文明小区要有规范的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小区概 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户和文明楼院评选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评选年度公示情况的报告和群众来电、来访、投诉记录及各级反 映等; 
2、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小区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 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小区之间、文明小区和驻区文明 单位之间、文明小区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相互学习交流,形成整体合力,推动文明小区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在非评选年,各省辖市文明 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江苏省文明小区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定期对江苏省文明小区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 和小区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 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省文明委批 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 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 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线,以集镇为重点,以各种形式的 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村镇的文明程度,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 发展。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 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标 准  
第六条 村镇经济不断壮大。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贸、工、农协调发展;不断增加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村、镇(乡)经济逐步壮大,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村、镇( 乡)平均水平;依法纳税,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定购任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 担,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教育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思想政治工作进村入户,镇(乡)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对农民进行教育的专门场所;广泛开展文明户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开展率达95%以上,邻里团结,家庭和睦 ,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气良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乱建坟 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 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有村、镇(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容村貌整洁,道 路平坦,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省级先进标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卫生工作达到省级先进 标准。 
第九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 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 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实施教育促小康和教 育现代化工程,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对农民有计划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 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效保护文物古迹,镇(乡)图书馆(室) 、文化站等文化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医疗初级保健成效 显著,镇(乡)医院医疗设备比较齐全,村设有医务室;计划生育工作达标;镇(乡)建有广播 电视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群众文化、群众体育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党委(支部)一班人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创建意识强,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党、政及群团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党委(支部)一班人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在群 众中有较高的威信;镇(乡)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 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 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要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 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 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精心设 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户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同创共建活动。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 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乡)企、村企、军民、警民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 。 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江苏省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 一评选年度省辖市文明村镇称号。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省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 评选: 
1、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2、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经济案件的; 
3、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 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张榜公示。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省、 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初评推荐。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 合格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村镇推荐审批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可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并 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省文 明委审批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由省文明委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村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江苏省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 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 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 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 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 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2、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 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省辖市文明办,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江苏省文明村镇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 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督促。在非评选年,各省辖市文明办要对所 辖范围内的江苏省文明村镇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 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0年10月26日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城市创建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的创 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城市是在实现小康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 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基础,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市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市,是省委、省政府批 准并命名表彰的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是统揽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龙头 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是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 好家园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江苏省创建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素质和 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努力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 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经济持续发展。深化城市改革,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产 业结构,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达到小康各项标准;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城镇职工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 增加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富有成效。 
第六条 市民素质良好。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教育普遍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市民思想观念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市民道德素质较高;普法工作积极推进,市民民主法 制意识不断增强;“双拥”工作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政策落实,市民国防意识强;文明用语、规范文字工作推广有力;各种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科学、文明、健康的生 活方式基本形成。 
第七条 环境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爱国卫生运动广 泛开展,达到省级以上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绿地结构完善,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省规定标准,管护良好;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 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定标准,无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案件发生。 
第八条 社会秩序井然。城市管理法规完善,依法治市组织网络健 全;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健全,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及措施落实,社会秩序良好;城市公共场所和社会生活管理有序,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 制;城市交通设施配套、秩序良好;消防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达标。 
第九条 服务优质规范。各级党政机关服务优质高效;窗口行业和 执法部门规范服务达标,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社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 
第十条  社会事业进步。“科教兴市”战略落实,政策完善,措施 扎实;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工作效益显著,科普宣传形成制度;文 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群众文化、全民健身活动普遍开展;对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力,文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医疗卫生体系和预防保健网络健全;计划生 育工作达标;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省级标准,新闻出版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完备。城市规划科学,城市建设布局合理,功 能完善,注重艺术设计,形成风格特色;水、电、气、交通、通讯等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利民便民;建有一批精神文明建设标志性工程,并能充分发挥作用,宣传、文化、教育、 科普、卫生、体育等设施(场所)基本配套。  第十二条 创建机制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文明委及其办事机 构建立健全,做到编制、人员、经费、车辆、办公地点落实;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目标管理,组织程度较高,工作扎实有效;各项基础创建工作富有成效 ,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并进入良性运行,在全省、全国有影响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不少于3 个。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加强创建工作领导。创建文明城市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 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 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创建机构。建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或创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落 实各项创建工作;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上下贯通、协调 动作、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和目标责任制。 第十五条  制定落实创建规划。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文明城市创建规划,明确重点,层层分解,分步 实施,整体推进。 
第十六条  精心设计创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 活动,切实加强市民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活动中心等阵地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小 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和军(警)民共建等活动,建有一批在当地和 全省有影响的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积极推进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环保先进城市、科教兴市先进 城市等创建工作,夯实文明城市创建的基础。 
第十七条  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 浓厚的创建氛围,新闻媒体开辟创建文明城市专题、专栏,主要街、区公益广告达到规定要求;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创建意识,了解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完善创建投入机制。文明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 项经费落实,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立“经营城市”观念,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律,逐步形 成多渠道的文明城市创建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创建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市情,因地 制宜,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具有的区位、人文、科技等资源优势,遵循渐进积累的创建规律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高品位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四章  评  选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申报文明城市的地域范围,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及郊区。江苏省文明城市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1次。 
第二十一条 凡有明确的文明城市创建规划和目标,深入扎实开展 创建工作,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辖市、县(市)均可申报。在评选年度内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1.未达到小康标准的(含所辖区域); 
2.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 
3.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含所辖区域); 
4.出现与文明城市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省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二十二条  文明城市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统一标准、自愿申 报、地方自测、部门复核、重点抽查、综合审定、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保证质量、推动创 建”的方法和原则,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省辖市以下(含省辖市)不再组织文明城市的评选命 名。省辖市和县(市)分别参评。文明城市的申报、评选、命名分4个步骤进行: 
1.申报公示:省辖市申报江苏省文明城市,由各城市党委、政府对照文明城 市标准,以书面 形式向省文明委正式申报。县(市)申报,先由省辖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省辖 市党委、政府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推荐、上报省文明委。在申报的同时,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2.部门复核:根据申报或推荐,在省文明委组织的有关领导、专家对推荐申 报城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省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市的自查进行分项复核。 
3.考核验收:调研基本合格的城市,经省文明办报省文明委同意,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4、审批命名:考核验收合格的城市,经省文明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评选,分江苏省文明城市(以 下简称“文明城市”)和江苏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以下简称“先进城市”)两个层 次进行,经考核验收达到文明城市标准的,可命名为文明城市,尚未达到文明城市标准,但 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可命名为先进城市。 
第二十四条  尚未达到文明城市标准的城市,可以区为单位参加评 选。文明城区的评选,参照文明城市的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 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各类城市单项创建工作中获得全国荣誉称号的城市在考核中适当加分。具体评选考核细则由省文明委另 行制定颁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文明城市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先进城 市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评上文明城市、先进城市的,各市可对有功单位和 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城市和先进城市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城市,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 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文明城市或先进城市荣誉称号的城市,凡发 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命名机关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文明城市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办 具体负责,并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1.建立文明城市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城市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 作总结 ;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2.建立文明城市年报制度。评上文明城市的县(市)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 进展情况、各项 奖惩及有关情况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评上文明城市的省辖市的情况直接报省文明办。 
3.建立文明城市学习交流制度。省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 、交流创建经验 、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加强文明城市之间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省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加强文明城市督查。省文明办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对文明城市进行视察,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城市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结果要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并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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