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1992年颁发的《江苏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吸收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成功经验,结合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经群众评议、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的先进集体,是基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省级文明单位分江苏省文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两个层次。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全省广泛开展的创文明小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建文明城市工作(以下简称“三创一建”)进行,切实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素质和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优化社会环境,实现把江苏建成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省份的目标作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明委)负责。省文明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担负指导、监督的职责。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性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环保达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卫设施完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整洁有序,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生产、生活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以上绿化先进标准。重视环保工作,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3、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干部群众,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时期艰苦创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网络、阵地健全。干部群众精神状态好,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积极参加当地或行业开展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扶持各类文化教育事业。重视智力投资,组织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各类科教文化设施完善,精神文明建设项目投入逐年有所增加。 5、单位治安状况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婚丧嫁娶无大操大办现象,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陋习得到有效遏制。模范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6、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意识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对两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党、政、工、团、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注重自身建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创 建 第八条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九条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教育全体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一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创建”的倾向。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树立讲究实效的观念,克服“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的同创共建活动是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是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延伸和发展。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由共建各方达成共建协议,落实共建措施,开展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条件,以维护江苏省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全省县团级(不含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在“三创一建”中被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命名的省级各类示范单位,自动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送审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江苏省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制定并上报创建规划; 3、自愿申报并经所在省辖市文明委或其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或团体,经省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范围和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在当地影响较大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与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省文明委作出否决的。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各省辖市文明委分别组织考核初审;在宁省级机关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分别由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科技工委组织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4、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5、省文明办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报省文明委审批。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江苏省文明单位中直接遴选,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遴选坚持质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或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门前须悬挂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一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颁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省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半个月内,须向省文明办呈报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办组织复查认可。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不力,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收回证书和匾牌。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二十三条 凡在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取得荣誉后,发生第四章第十六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省级机关、在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文明单位分别由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科技工委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直接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划片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报告,否则,不再保留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已制定的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